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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对进口乙醇胺临时反倾销
2004.03.29   点击284次

中国商务部今天发布公告指出,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指出,自今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各地的乙醇胺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现金保证金。

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在去年5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开始对乙醇胺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并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乙醇胺是环氧乙烷深加工产品之一,属基础化工原料,分为单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此案申请调查的产品是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但单乙醇胺﹑二乙醇胺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