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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提高事故赔偿标准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2004.02.19   点击287次

国家首次明确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三项经济政策,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17日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局长座谈会上说,经济手段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手段之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出台,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王显政说,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的经验表明,建立煤矿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有利于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这一制度将首先在煤矿全面实行。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他说,为使事故成本大于安全投入成本,形成业主自觉增加安全投入、自觉防范事故的机制,必须探索建立新的赔偿制度。企业不仅要执行工伤保险制度,而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还必须依据责任划分,向死亡人员遗属或伤残人员支付相应的赔偿、抚恤金。伤亡者本人或遗属除了得到工伤保险赔偿金之外,还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再拿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补偿费用。

近年来,由于一些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藏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王显政说,为扭转“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现象,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提前向从事高危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征收一笔费用,出事故后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