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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恢复对化肥生产优惠政策
2004.01.12   点击327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铁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免征铁路建设基金,从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对尿素生产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的产供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努力增加化肥生产,要及时安排运力,加强运输调度,确保化肥和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运输。

同时就规范化肥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各地认真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予以曝光;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虚假化肥广告等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允许采取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经营化肥,促进化肥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整合流通资源,降低费用,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