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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淘汰氟制冷剂实施办法》
2003.12.22   点击422次

山东省环保局、经贸委、公安厅和质监局等四厅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山东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必须以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剂对现有使用含氟制冷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的工业制冷设备、商业制冷设备、公共场所的中央空调进行替换;目前在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家用空调、冰箱、冰柜可继续使用,但是如果维修时需要充灌制冷剂时,则必须以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剂进行替换;2004年1月1日起,必须以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对现有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的在用汽车空调器进行替换。同时禁止新生产的汽车安装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的空调器,禁止单位和个人新订购、新储存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空调器的汽车和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器;2004年6月底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商业运营的汽车,要完成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更换,其他车辆可延长一年时间完成更换。

按照国家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山东省全面禁止建设四氯化碳项目,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禁止使用含氟制冷剂;各种制冷设备制造厂家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办法》还规定,只有经过山东省环保局等部门验证和确认的、具有安全、高效、节能的非消耗臭氧层物质才可作为制冷剂的替代产品,并且必须由环保、经贸、质监等部门联合审查、确认才可进行制冷剂更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