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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关税条例对化工行业影响
2003.12.19   点击317次

12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厅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就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关税工作的有关情况回答了媒体的提问,提出新关税条例对包括化工在内的各个行业影响均不会很大。

我国一直是化工产品净进口国,随着进出口总额的增长,化工贸易逆差绝对值逐年增加。近两年化工产品关税平均税率下降幅度较大,但进口产品数量和金额并未呈现过热增长。海关总署办公厅主任黄胜强肯定地告诉记者,虽然新关税条例明年初即将实施,但因为还存在过渡税,所以对化工行业的影响不会太大。

海关总署副署长刘文杰表示,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履行承诺,大幅度降低了关税,明年关税的总体水平还会继续下降。不过他解释说,关税税率的调整是国内相关产业部门根据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变化,依据相关企业发展的需求来制定的。从近两年情况来看,2002年关税算术平均税率由15.3%降到12.0%,降幅为21.6%;20 03年关税算术平均税率由12.0%降为11.0%,降幅为8.3%。虽然降幅比较大,但是总体上对包括化工在内的国内一些相关产业并没有造成重大冲击,反倒是促进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进一步融合。明年下调关税,还是根据这两年 经验,继续作出下调的安排。因此,对国内的相关企业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还会产生积极的效应。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1985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1987年和1992年国务院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于11月23日由国务院第392号令公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关税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配合2001年1月1日实施的《海关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衔接。它对现行关税条例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是一部制度完备、结构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法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规范进出口关税征管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关税收入, 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关关税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