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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3大基本指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再细化
2019.05.08   点击1070次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就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及格式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和地方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农村房屋分散,生活污水具有排放分散,水量小,水质复杂等特点,为实现农村振兴战略,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是重要任务。虽然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上下了不少功夫,但从总体来看,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仍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

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是《工作指南》印发的一大目的。其中对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那么《工作指南》具体作了哪些改变呢?又是如何考虑的呢?

因地制宜 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标准

目前现有的可参考的排放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排放适用模糊。东西南北区域经济、人口和环境等的差异都是制定处理标准的考虑因素,从而明确污水处理目标,权衡水质量要求和建设投资及运行费用。

《工作指南》指出,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要用针对性,应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等,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分区分级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全面分析测试 确定3大基本指标

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厨房污水,排放量占生活污水总量的20%;洗涤污水和厕所污水含大量的GOD、氨、氮和磷等元素,有机物浓度偏高;此外,混有垃圾堆放产生的污水和高浊度的雨水径流,汇集的生活污水水质成分复杂,控制指标的选取是治理农村污水的关键。

通过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分析测试和筛选,《工作指南》将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判断水质的基本指标。由于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规模小,处理费用有限,对氨氮(NH3-N)含量、粪大肠菌群数和色度等不作强制要求,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旅游项目的增加导致餐饮废水排放量增大,餐饮废水中动植物油含量较多,因此,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

放宽浓度排放限值 规定标准实施技术和管理措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值可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但要结合农村总体特点及现有的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在一定规模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可适当放宽浓度排放限值。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二类海域,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浓度限值,且污染物应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

出水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其基本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其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同时,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的特殊性,使得其中含有氮、磷等有助于农作物生长的营养物质,《工作指南》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应该从实际出发,采用适合的治理技术,因地制宜尽力而为,以达到效果与实用双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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