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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2007.05.24   点击392次
【导读】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公布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进口产品征收4%—46.8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公布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进口产品征收4%—46.8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该产品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自2006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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